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江如风提出来的诉讼申请,梁东溪翻了翻自己的材料,随后,再次开口:
“请原告方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详细的描述。”
“好的,审判长。”
江如风已经将所有材料整理完毕,继续开口:
“审判长,关于我方提出来的诉讼请求。”
“具体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造成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另外,按照最高法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存在欺诈,威胁等手段,让担保人达成担保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子,根据现有的事实情况。”
“江城银行露水支行的放贷主任许立强和贷款人张同,诈骗我方当事人李大海作为担保人,担保三百万。”
“按照相关规定,我方当事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我方要求江城银行撤销先前对我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以及解除我方担保人协议。”
“不再要求我方当事人赔偿银行放贷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合理的。”
“另外,由于银行对内部人员没有起到监管的承担责任,没有调查清楚事实,对我方当事人起诉,造成了对我方当事人的损失。”
“所以,我方提出来的这两点诉讼要求,都非常合理。”
“审判长,以上是我方对于诉讼申请的补充。”
说完,江如风朝着被告方席位看了过去,等待着对方给出回应。
事实上。
无论是从担保法还是从银行商业法上来说,在这件事情上,银行都是有责任的。
可是...
这个官司有迂回的余地吗?
当然有。
冯德作为分行的法务都主管,对于这种类似的案子,打过不少了。
所以....面对江如风提出来的诉讼请求,也很有经验。
冯德举手示意,提出反驳观点,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有条不紊的开口道: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原告方提出来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提出来的这几点法律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可是在这里,我只想问原告方委托律师一个问题,你说的这些具体的内容,是许立强和贷款人张同,联合起来对原告当事人实施诈骗。”
“和银行有什么关系?”
“这是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没有直接的关联吧?”
“而且刚才原告委托律师已经陈述过了,不管是商业银行法还是担保法。”
“涉及到的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和贷款人承担责任,而不是与银行有着关联。”
“银行和担保人之间,属于一种正常的协议关系。”
“原告方,如果提出挽回自己损失的民事诉求,应该向银行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向贷款人提出民事诉讼。”
“而不应该把诉讼的主体,指向我们银行。”
“所以,原告提出来起诉我们银行,是完全不合理的,因为在这件事情中,我们银行也是受害者,同样也是弱势群体。”
“所以,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要求,我方不赞同。”
“???”
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银行也是弱势群体?
你放贷出去了,收不回来了,扭过头直接打官司找法院冻结了担保人的资产。
担保人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这没问题吧?
毕竟,你银行可以起诉冻结担保人的资产,你银行内部出了事情担保人为什么不能要求解除担保协议?
法律是双向的,既保护自己又保护对方。
而不是说只利于某一方。
现在银行法务在这里说,你自己也说弱势群体。
啧啧...
说的是人话不?
看到江如风和原告方当事人的神情,冯徳没有丝毫不在意。
他不是在太意对方怎么想,他的陈述只需要符合相关法律和用法律条款,说服审判长倾向于他们就可以了。
而审判台席位上,梁东溪对于银行案件本身就有一定的了解。
初级法院关于银行的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他担任审判长的。
对于这个案子,以及双方的陈述观点,梁东溪敲响了法槌,看向了原告方席位:
“原告方,刚刚你方陈述,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是银行的责任,能不能详细的陈述一下?”
“可以审判长。”
面对冯德的反驳,江如风早就做好了准备,在审判长让他陈述的下一刻,就开始了陈述:
“审判长,刚才被告方江城银行的委托人,陈述这件事情不是银行方面的责任,而是许立强的责任。”
“那么在此,我想问请问被告方委托人,许立强在案发被捕之前,是不是你们银行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借助你们银行的名义,来实施的诈骗行为?”
面对提问,冯德没有否认:“许立强是我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同样借助了我们银行的名义。”
“但你总不能说,他代表或者可以替代银行了吧?”
“案件的本身,是许立强为了自己牟利,而实施的诈骗,这不是银行的责任。”
江如风笑了笑:“既然被告方承认了许立强是银行的员工,并且银行和这件事情有着不可开脱的关系。”
“那你方觉得,这不是银行责任的原因是什么?”
什么意思?
冯德皱了皱眉,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而是继续强调,这是许立强的个人诈骗,银行没有参与进去。
但对此,江如风没有多说什么,而是手指敲了敲桌面:
“根据被告方的陈述,认为这是许立强个人的诈骗行为,只是借助了银行的身份,而去实施的是吗?”
冯德:“是的。”
“那银行有没有监管起到许立强的行为责任呢?”
“如果说,许立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只是借助了银行的身份,按照银行的责任划分,应该对许立强的这个‘银行身份’具有监管责任。”
“我想请问,银行尽到对许立强作为银行放贷主任的监管责任了吗?”
冯徳反驳的有一定道理。
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银行工作人员诈骗,不属于银行的责任。
可是!
也只是说了在一定的条件下。
银行对于工作人员,对于资金管理流程,应该有一个严格的程序。
按照这种程序来讲,工作人员不可能对于担保人和贷款人实施诈骗。
可是现在程序出了漏洞,谁的责任?
是不是银行的责任?
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管,那同样也是银行的责任。
所以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这有问题吗?
没有问题。
况且,这也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面对这个问题,冯徳眉头紧锁的望着江如风。
这个律师,有点难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