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范一
    天下无数外之象,无象外之数。既有象,则得以一之、二之而数之矣。既有数,则得以奇之、偶之而像之矣。是故象数相倚,象生数,数亦生象。象生数,有象而数之以为数:数生象,有数而遂成乎其为象。

    象生数者,天使之有是体,而人得纪之也。〔如目固有两以成象,而人得数之以二;指固有五以成象,而人得数之以五。〕数生象者,人备乎其数,而体乃以成也。〔如天子诸侯降杀以两,而尊卑之象成;族序以九,而亲疏等杀之象成。〕《易》先象而后数,《畴》先数而后象。《易》,变也,变无心而成化,天也;天垂象以示人,而人得以数测之也。《畴》,事也,事有为而作,则人也;人备数以合天,而天之象以合也;故《畴》者先数而后象也。夫既先数而后象,则固先用而后体,先人事而后天道,《易》可筮而《畴》不可占。

    不知而作,其九峰蔡氏之《皇极》与?

    九峰之言曰:“后之作者,或即象而为数,或反数而拟象,牵合附会,自然之数益晦蚀焉。”

    夫九峰抑知自然相因之理乎?象生数,则即象固可为数矣;数生象,则反数固可以拟象矣。象之垂也,孤立,则可数之以一;并行,固可数之以二。象何不可以为数?数之列也,有一,则特立无偶之象成;有二,则并峙而不相下之象成。数何不可以拟象?

    《洞极》之于《雒书》,《潜虚》之于《河图》,毋亦象数之未有当,而岂不能废一以专用之为咎乎?

    九峰不知象数相因、天人异用之理,其于《畴》也,未之曙者多矣。夫《畴》何为者也?

    天锡禹而俾叙乎人事者也。人事有必至之数,贤者不能赢也,愚者不能缩也。数有必因之序,先者不可后,后者不可先也。数有必合之理,相遇而不可违,相即而不可离也。数有相得之情,发乎此而应乎彼,通乎彼而实感乎此也,而后彝伦攸叙而勿之有斁也。

    是故《易》,吉凶悔吝之几也;《畴》,善恶得失之为也。《易》以知天,《畴》以尽人,而天人之事备矣。河出图,雒出书,天垂法以前圣人之用。

    天无殊象,而图书有异数,则或以纪天道之固然,或以效人事之当修,或以彰体之可用,或以示用之合体。故《易》与鬼谋,而《畴》代天工,圣人之所不能违矣。

    乾者,天之健也。坤者,地之顺也。君子以天之乾自强不息,以地之坤厚德载物。乾坤之德固然,君子以之则德业合于天地,小人不以则自丧其德业,而天固不失其行,地固不丧其势,此《易》之以天道治人事也。

    “初一日五行”,行于人而修五行之政,“次二日五事”,人所事而尽五事之才,不才之子汩五行而行以愆;遂皇不钻木则火不炎上,后稷不播种则土不稼穑,不肖之子荒五事而事以废;目不辨善恶谓之瞽,耳不知从违谓之聩矣。此《畴》之以人事法天道也。惟其然,故《易》可通人谋以利于用,《畴》不可听鬼谋而自弃其体也。

    乃其所以然者,天固于《图》、《书》而昭示之矣。《河图》之数五十有五: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五位相得,而五十有五之数全。天无不彰之体,固有其五十有五而不容缺。

    《雒书》之数四十有五。四十有五则既缺其十矣。缺其十者,尽人之用止于九,四方四隅之相配,固可合之以成十,而必待人用以协于善。

    天不能使人处乎自然无思无为而道已备也。天数极于九,地数极于十,十阴而九阳,天义而地惠,阴养而阳德。夫人之为道,既异于天之无择矣。

    抑阴以扶阳,先义而后惠,厚德而薄养。人之上不凌天,下不乱于物者,赖此耳。故《雒书》缺十而极于九。

    一、三、五、七、九,可使相得而十;二、四、六、八、十,不可使相得而九。

    尽人之用,曲能有诚,一九、二八、三七、四六,协情比物,固足以十,而成五十有五之数。惟曲不致而用终隐,遂自画于九之区宇。天无待而人能配天者,存乎修为之合也,故《雒书》缺十而极于九。

    天无为也,无为而缺,则终缺矣。故吉凶常变,万理悉备,而后自然之德全,以听人之择执。人有为也,有为而求盈,盈而与天争胜。争之而佹胜,则心知血气之害烈;不争而佹得,则偷惰之计生。

    况乎血气心知之所限,成败倚伏之相乘,必无固盈焉而能与天争者,又奚待计其胜负哉?故缉袭以代毛,铸兵以代角,固有之体则已处乎其缺,合而有得,而后用乃不诎。虽汩五行者不能抗也,故《雒书》缺十而极于九。

    十之盈者天也,九之缺者人也。不可以天之数求人,不可以人之数测天。化极于十,事止于九。

    虚张其事以妄拟于化,斯诬人之不足以抗天之有余,而人道不足。故曰,九峰之于《畴》,其尚未之曙也。借其知之,则不以《九畴》之叙听之蓍策矣。

    今夫蓍策之用:虚其一、分为二,挂其一、揲以四,人之营也;分二而左右之,多寡无心,鬼之谋也。

    五行作而五用成,五事践而四体正,八政修而三官理,五纪顺而八象叶,皇极建而一德立,三德乂而六用和,稽疑用而七占神,庶徵应而二涂启,五福、六极审而九数从,〔详见《稗疏》。〕铢累不爽于衡,影响不差于应,自人为之,自人致之,而彝伦于是叙焉。

    恶有不可知者以听于鬼谋乎?听于鬼谋,则已昧于九者之为《畴》而惟人之攸叙矣。

    夫惟其然,是以知蔡氏之《皇极》,于象无当也,于理无准也,而于数固无合焉。无当于象,九峰自知之矣。“一一而原原”,孰之原?“九九而终终”,孰之终?岂若《乾》之实有其理,《未》济之实有其事乎?求之于天,无有原也。求之于人事,未有终也。

    求之于《洪范》,非一曰水之为原,六极弱之为终也。不可以象则不可以占,乃曰“《易》用象而《畴》用数”,以自文其过。不知《易》之固有数,而以己之偏,诬《易》之实,不已妄与!

    虽然,其犹有辞矣。若夫无准于理,则更无可为之辞矣。天下之生,无有自万而消归于一者,亦无有积一而斯底于万以不可收者。自万而归于一,释氏盖言之矣。积一生万而不可收,老氏盖言之矣。

    老氏之言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然则日盈日积,而天地之不足以容矣。

    天地之生,无可囿之变,有必合之符;有潜复之用,无穷大之忧。蔡西山之言律也,曰:“律吕之数,往而不返。”声音之道即令有然者,亦不可以尽天下之理。九峰徒读父书,遂欲以九寸之管,括万化以一律,斯已陋矣。以律通历可合也,而不尽合也。

    以律历括天下之数,偶有合焉,而固不合也。况其以括天地之变蕃,人事之亹亹者乎?

    由人而测声之高下,以为长短、轻重、洪细、多寡之数,则黄钟之实,可有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虚立之杪忽。由人而测岁之积分,以为气盈、朔虚、中候、闰余之数,则岁周之实,有其二百五万九千九百一十四之分秒。〔此据蔡氏书所用历法。〕

    非律与岁实有之,人不得已用数以测之也。若夫五音十二之旋生,日月星辰之密移,则人所谓虚而彼且盈,人所谓长而彼已消,夫何尝固有一成者乎?

    且律之递减也,蕤宾之下生,损至八万二千九百四十四,则律短阳亏,音杀而不成,则大吕用倍,得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焉。夷则之生夹钟,无射之生中吕犹是也。以故中吕之实,能有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不使亥律道绝乎黄钟,而以巳之应钟九万三千三百十二为极下。

    盖万籁之声,无渐减渐衰至于六万五千五百三十六之调,实维天下之生,无渐减渐衰不可复生以向于无之理,则亦无衰灭之极仅有六万五千五百三十六,而一旦骤反于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之势。律以渐损,损极而不得益,故寄衰于应钟而不于中吕。

    《皇极》之数以渐益,益极而无所损,则业已由一而九,由九而八十一,由八十一而六千五百六十一,由六千五百六十一而四千三百四万六千七百二十一。

    乃大雪之末,冬至之初,俄顷而骤反乎一,彼四千三百四万六千七百二十者果何往邪?

    将替而无之,则其灭无端;将推而容之,则无地可容矣。抑将括而一之,则其一者厖然巨物,天地之间无肖之者。岂独冬至子半有此洪洞无涯之气应哉?

    且律云不反,亦西山之臆说,非不反也。于蕤宾之下生,大吕倍用焉而反矣。于徵羽之五十四、四十八,生商角焉而反矣。乃中吕之半,上生黄钟,于数悬绝,则以黄钟为中声而非始,中吕亦为中声而非始。

    故朱子曰:“声自属阴,中吕以下,亦当默有十二正变半律之地,以为中声之前段。”是说也,盖与《易》有十二〔阴阳各六〕卦用其六之理,若合符契。是故在巳而衰,至午而盛,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之益一,上生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六,捷往捷反,至密无间。

    今《皇极》数于大雪之末,四千三百四万六千七百二十一,既无可损,使下生冬至子半一之理,而芒种之末,夏至之初,二千一百五十二万三千三百六十有半,亦当旋为往反,俾得所归,以配阴阳升降衰王之恒。

    乃由一向二,若筦库之数仓储,势限于无所归,乘除术穷,遂至穷奢极繁,一往而不谋所终。

    岂今年之冬至,由一向多,以趋于大雪,而明年之冬至,由多反一,自四千三百四万六千七百二十一趋于大雪,渐减而归于一乎?抑明年冬至复益一以趋大雪者,可有八千六百九万三千四百四十二邪?自有甲子以来,至于今日,穷天下之算,不足以纪之矣。

    借其不然,岁自为岁,断而不续,则岁果何物,各有形段,可截取以为一定之理数哉?历家岁实之数,虽极繁衍,至于闰,而前之入限者或弃之矣,非于大雪之末弃之也。《皇极》之数,积之不能,弃之不可。

    吾不知所测者何物,所肖者何气,拘守往而不反之家传,显背默有十二之师说。乃云天之垂象,禹之代工,理胥此焉,不亦诬乎!将焉用之?为戏而已矣。

    乃若于数无合,则尤著明而不可揜。何也?数之有径围者,测数也;其开方,实数也。

    圆径一而围三,一而已矣,非有三而人三之也。〔圆径一,亦不啻围三。以围三为径一者,方田粗率耳。用祖冲之密率校之,则七而差一。〕方径一而围四,一而已矣,非有四而人四之也。开方之数,有一为一,有二为二,实有之而数其本积也,故曰实也。

    以一测圆而三,不测则三不立。有一于此,而又有一于彼,二之立也。盲者能以手循,稚子能以指屈,二固立矣。一生二,非生二也,二与一俱生,先一后二,可名之为生也。一生三,从径围测之,则有名而已矣,非实也。若云二生三,则诬甚矣。

    一与一为二,渐就于有,二与一为三,复向于无。一可云生二,二其可以生三乎?一伸而二,二屈而三,方伸忽屈,则三安得生万物?故可曰函三而一,不得曰伸一而三。况可曰一生三,三生九乎?一生三,彼二者何自而来?三生九,彼六者何缘而集?求之《雒书》,一合九而相得,六与三分居左而不相合也。法象之无徵,生长之无端,而曰“始于一参于三”者,徇径围之虚测,非固有之实数;且暗用老氏之说,背君子之道矣。

    乃九峰既以径围之数伸一而三之、伸三而九之矣,亦必固用其术而后成乎其说。何居乎又用大衍虚一分二之法,但减四揲为三,以速获而几其当哉?

    夫大衍之数,开方之实数也。一一而一一固立,故一为开方之母;二二而四四固存,故四为开方之准;四加一于中,而二二以补其缺,故三三得九、而九为开方之进,一弱而无待于开。开方之术,始于二,成于四,进于九,则四变九而非三生九也。

    大衍之数五十者,十十之开方而用其半也。〔《易》阴阳十二位,但用其半。〕其一不用者,开方之母也。其用四十有九者,七七之开方也。揲之以四者,二二之开方也。过揲之四九、四七、四八、四六,归奇之四三、四四、四五、四六,皆二二开方所有之实也。

    〔归奇十三,亦挂一而为十二,余仿此。〕卦之六十四,八八之开方也。爻之三百八十四,二十二十之开方,而虚其四四也。

    〔四四为开方之始,故虚之,犹大衍之虚一。〕则九九八十一之数,《易》固有之而未用。乃或以配律吕,或以纪历法,则亦备其用于《易》,而不待于《畴》矣。

    《易》以开方立,则统壹于开方。《皇极》以径围立,则当统壹于径围,而其筮也,蓍策亦五十,不可得三而围之也。〔径三七则围六十六。〕虚一不用,亦用四十九,亦不可得而三围之也。以径围立法,而中乖于径围,则既驳杂而不成章。又况归奇有用,而过揲无足纪,为弃其实而徇其余哉?其尤疏者,两偶之挂十三而谓之二,两奇之挂七而谓之一,一奇一偶之挂十而谓之三。取法无徵,合数无准,奚当于函三之义战?

    即徇九峰之旨,以挂扐之一为赘疣,而其函三也,三四十二之多,覆得四五六之用,三三如九之少,覆得七八九之用,屈多以就少,伸少以使多;而大小忒矣。

    其为一也,二可谓之一,五可谓之二,八可谓之三,则诬奇以为偶,诬偶以为奇,而阴阳乱矣。名皆杜撰,而事等儿嬉,借此以兴神物而前民用期以取受如向之徵,是鸡卜贤于元龟,扬雄圣于太昊矣。故曰不知而作也。

    夫《畴》,人事也。筮,鬼谋也。入侵鬼而神不告,鬼治人而人丧其成能。假令《九畴》可以兴神物之用,则明用稽疑,近取之《洪范》而已足。

    奚必五兆索卜、二占求筮也与哉?

    《九畴》之则,《雒书》也。取象有位,推行有序,成章有合,相得有当。〔详《稗疏》。〕今加以牵合附会之讥,灭裂而决弃之,乃刻桅胶柱,一其初一,而九其次九,徒于一九相函之际,虚设一八十一之数,借径于扬雄,窃法于刘歆,〔三统历法。〕得师于老子,托始于径围,中滥于开方,略密率之参差,就方田之疏算,裁多使少,乱偶以奇,限以岁时,迷其往复,似律而无半倍之用,似历而无盈缩之差,固矣哉!九峰之为数也!宜其不足以传矣。《雒书》之遗画犹存,《洪范》之明徵具在,学于圣人之道者,无轻作焉可也。